增值税仅对实际增值部分征税,从而可以避免双重及多重征税。
增值税按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其中消费型增值税可以完全消除对同一增值部分的双重(多重)征税。
中国自1994年开始实施的增值税税制属于生产型增值税。
中国于2004年7月1日起在中国部分地区和行业进行消费性增值税的试点。
《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入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等房地产、小汽车、摩托车及游艇除外)所含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体系的转型可以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进而对处于全球金融危机中的中国经济产生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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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8年11月5日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的其中一项主要内容是取消关于企业不得从基于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纳增值税劳务所计算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的规定。这是中国增值税税制的一项重大变革,即,将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将对企业、政府税收收入以及中国的整体经济产生深远的影响。
本文向大家逐一介绍增值税税制的基本原理及类型,中国增值税税制的发展及演变,中国新的增值税税制及其对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影响。
增值税的基本原理
从理论上讲,增值税区别于其他间接税种的一个核心特征是,在理想的情况下,增值税最终仅对实际增值部分征税。举例说,假如中国境内的某一汽车制造公司(“汽车公司”)在其第一个纳税期间仅进行了如下交易:
- 购买原材料及零部件,共向供应商支付货款500,000元人民币及增值税85,000元人民币(85,000元=500,000×适用的增值税率:17%);
- 制造并销售4辆汽车,单价为250,000元人民币,当期总销售额为1,000,000元人民币。
则该汽车公司应纳增值税税额将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 =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 1,000,000×17%(适用增值税税率)- 85,000
= 85,000
从前述计算中可以看出,增值税仅对汽车公司增值的500,000元人民币部分征收。
与其他流转税相比,增值税不受从生产商到最终消费者所经过的中间流转次数的影响,从而避免了对同一增值部分的双重及可能的多重征税。
增值税税制的类型
根据对购买自用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进项税额的不同处理,增值税税制通常分为三类:(1)生产型增值税;(2)收入型增值税;以及(3)消费型增值税。
在生产型增值税税制下,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售产品时产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应税的增值税基数与涉及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相同。生产型增值税的应税增值税基数最大,但同一增值部分的双重征税问题也最严重。
在收入型增值税税制下,仅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与当期固定资产折旧额相应比例的购买固定资产时支出的进项税额。收入型增值税的应税增值税基数与涉及国家的国民收入相同,小于生产型增值税税制下的基数,但大于消费型增值税税制下的基数。
消费型增值税税制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消费型增值税的应税增值税基数等同于实行该增值税税制国家所消耗的产品和劳务的总额,其应税基数在三种类型的增值税税制中最小。消费型增值税完全消除了对同一增值部分的双重(间接)征税。
在实行增值税税制的100多个国家中,多数采用消费型增值税。
中国增值税税制的发展及演变
直至20世纪70年代后期,中国一直采用对国有企业征收工商税和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工商统一税的做法。工商税和工商统一税是针对企业营业额征收的典型税收。
中国于1979年开始试行增值税,将工商税细分为适用于国有企业的4类不同税项,其中之一即增值税。中国针对部分选定产品在上海等几个工业城市试行增值税数年后,于1984年9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但是当时仅就有限的一些货物对国有企业征收增值税,且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也不成熟。
自1994年起,中国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该增值税税制是一种生产型的增值税,在该税制下购买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不能从纳税人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国当时采用生产型增值税税制有多种原因:基础设施及支柱性产业薄弱;能源、运输服务及原材料供给有限;投资结构与工业结构间的失衡,经济发展的不均衡;以及对小型钢铁厂、纺织厂及烟草厂的过度或重复投资建设。引入生产型增值税的理性基础就是要减少对固定资产的过度投资。
消费型增值税税制的试点
消费型增值税的试点于2004年7月1日起在中国部分地区和行业(如东北地区从事装备制造的企业)进行,试点办法的主要内容是对企业新购入的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先抵减欠缴增值税,再在企业本年新增增值税的额度内抵扣,未抵扣完的进项税余额结转下一年度继续抵扣。消费型增值税的试点工作为2009年1月1日消费型增值税在全国范围的推出和施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新的消费型增值税要点
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从2009年1月1日起, 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购入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和器具装置等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但就增值税抵扣而言, 房屋、建筑物等房地产不能纳入固定资产的定义中。此外,小汽车、摩托车及游艇排除在设备的范围之外。因此,企业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任何与房地产相关的,或购入小汽车、摩托车及游艇所含的进项税额。
作为中国增值税税制改革的一部分,以下两项政策亦将被废除:其一是对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免除其进口自用设备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其二是允许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而获得增值税退税的政策。停止执行这两项政策的原因是,实施《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后,购入这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能够从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所发生的销项税额中得到抵扣。因此, 没有必要再执行这两项政策。
此外,由于此次增值税体制转型并不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降低了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分别由6%(对小规模工业纳税人)和4%(对小规模商业纳税人)统一降至3%,从而减少了不会在消费型增值税体制中受益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结束语 中国增值税税制的改革将消除1994年开始实施的生产型增值税税制下存在的双重税收,并将减少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税收负担。据测算,企业税收负担估计可以降低1200亿元人民币(约合176亿美元)。这是中国政府采纳的、与应对国际金融海啸引起的经济放缓应对计划相配套的一项促进经济发展和鼓励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政策。
消费型增值税在试点地区试行并极大促进经济发展后,中国原本计划于2006年至2010年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税制改革。然而,2007年末2008年初,中国经济出现过热发展,鉴于消费型增值税体系的本质是降低税负,不适合在经济过热发展的时期推出。
2008年第三季度,中国的年经济增长由第二季度的10.1%放缓至9%。据报道,2008年上半年关闭的中小企业约为67,000家。此外,美国的次贷危机蔓延至世界各地的银行,对世界经济造成了强烈冲击。
因此,在此非常时机实施新的增值税税制对稳定并促进经济增长、增强中国企业的竞争力意义重大。同时,通过鼓励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扩大国内需求,这一新的税制对于防范当前金融危机风险的重要作用也被寄予厚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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