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生效后首例商务部批准并公布的经营者集中决定
 

《反垄断法》生效后首例商务部批准并公布的经营者集中决定。

 
 
交易背景。
 
 
 
 
 
 
 
 
 
 
 
 
 
反垄断局决定及限制性条件。
 
 
 
 
 
 
 
 
 
 

重要进展。

概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2008年11月18日商务部反垄断局(“反垄断局”)首次在商务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反垄断法》生效后其所批准经营者集中的决定。该决定是关于INBEV N.V./S.A. (“英博公司”)收购ANHEUSER-BUSCH COMPANIES INC. (“AB公司”)。
 
英博公司与AB公司交易背景
 
根据《反垄断法》及《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申报规定”),如果交易或经营者集中达到以下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或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008年7月13日,英博公司,一家比利时上市公司,宣布以每股70美元的价格收购AB公司,一家美国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份(“本次交易”)。这是一起发生在中国境外的收购,但由于2007年英博公司和AB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分别为57.64亿人民币和44.9亿人民币,达到了上述第二条申报标准,2008年9月10日,英博公司向商务部反垄断局递交了经营者集中申报材料,并于10月17日和10月23日递交了补充材料。10月27日,反垄断局受理了申请并开始立案审查程序。
 
反垄断局决定
 
通过调查, 反垄断局认为由于英博公司收购AB公司从地域市场、产品市场和竞争格局来看,没有在中国啤酒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因此,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本次交易不予禁止。
但是,鉴于本次交易规模巨大,合并后新企业市场份额较大,竞争实力明显增强,为了减少可能对中国啤酒未来市场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反垄断局对审查决定附加了限制性条件,要求英博公司履行如下义务:
1、不得增加AB公司在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现有27%的持股比例;
2、如果英博公司的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股东发生变化,必须及时通报商务部;
3、不得增加英博公司在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现有28.56%的持股比例;
4、不得寻求持有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和北京燕京啤酒有限公司的股份。
如果要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英博公司必须事先向商务部及时进行申报,商务部批准前,不得实施。
 
本案例显示政府实施反垄断法有关经营者集中规定的重要进展
 
本次商务部反垄断局经营者集中的批准是反垄断法生效以来首例公布的决定,传达了政府在审批涉及经营者集中的并购案件中令人关注的取向:
一、虽然商务部还没有公布批准本次交易的细节,但是,反垄断局的决定表明商务部愿意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及时向公众公布和分享其决定。
二、在反垄断局决定规定的四条限制性条件中,特别是第二条,商务部要求“如果英博公司的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股东发生变化,必须及时通报商务部”。但该决定对于如果英博公司违反承诺,商务部将采取何种措施并没有清楚说明。
三、商务部从2008年10月27日开始对本次交易进行立案审查,并于2008年11月18日公布了批准决定,期间所用的工作日少于30天。这似乎意味着商务部就个案的审查时间可以缩短,但在何种情形下可以缩短审查时间尚待明确。

尽管还存在许多关于经营者集中审查的问题,但是首例商务部批准并公布的决定是商务部一个重要和积极的进展。

 

法规原文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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