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证监会发布的105号文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程序、信息披露要求等做了较具体的规定。随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105号文在执行中面临很多新问题。
中国证监会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系列法规的出台,标志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在全流通市场新环境下逐步走向规范于发展并举的新阶段。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重组办法》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重组办法》实施后,上市公司拟实施《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不需再报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进行沟通或窗口知道,可以按照《重组办法》及相关信息披露准则和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交易预案,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重组办法》实施后,上市公司拟实施《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在第一时间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充分披露对投资者敏感的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
《重组办法》专列一章,对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行为作了具体规范,以期更好地规范和引导市场创新。
《重组办法》规定,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应聘请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应履行尽职调查、发表专业意见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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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正式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该办法自2008年5月18日起施行。《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以下简称“105号文”)同时废止。
同日,为配合《重组办法》的实施,证监会同时公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4号,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3号,以下简称“26号准则”)。
出台背景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难题的破解和全流通时代的到来,上市公司及各方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博弈机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动力越来越大,方式不断创新。近年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支付手段亦发生了重大变化,除了传统的现金购买和实物资产置换外,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重组案例大量出现。这种重组方式为上市公司利用证券市场做大做强提供了新的途径,成为推动资本市场结构性调整的一种重要手段。但新的变化也势必产生新的问题,为更好地规范和引导并购重组创新活动,有必要制定明确具体的管理规章。
2001年发布的105号文面临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外部环境的变化,已经不能适应监管要求,在执行效力上,也存在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之间层级跨度过大的问题。
综上,目前证券市场正处于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升转变的关键时期;股权分置改革后,市场环境的新变化和新趋势加大了证券市场监管的难度。《重组办法》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法律程序
根据《重组办法》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从前期筹划阶段到证监会批准阶段的主要法律程序如下:
——前期准备
——召开董事会做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
——董事会决议做出后报送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股东大会召开前信息披露
——召开股东大会做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做出后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文件,抄送派出机构
——提交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
——证监会审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后予以核准
上市并购重组新规的看点
1. 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严防内幕交易
《重组办法》规定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标准”一章节,突出了重组有关各方的保密责任与信息披露责任,严防内幕交易损害投资者利益现象的发生针对现阶段并购重组往往伴生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情况,新规章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制力度。同2007年9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
(1)《重组办法》新设一章“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对相关各方在重组事项筹划、决策过程中的信息公平披露、信息保密、信息澄清、信息记录保存和申请停牌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进一步细化责任主体范围,明确信息处理标准;
(2)《重组办法》中增加了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披露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要求。根据配套信息披露准则规定,重大资产重组预案需包括交易双方基本情况、交易的背景和目的、交易方案、标的情况等,对于交易标的的相关财务情况,可以使用未经中介机构审核的数据。待相关数据经审核后,至迟应当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发布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2. 提高资产重组认定标准,优化重大资产重组的财务计算指标
相比105号文,《重组办法》在重大资产重组的认定门槛上有所细化并提高。105号文规定上市公司购买、出售、置换的资产净额达到公司原资产净额的50%以上的,即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重组办法》对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认定标准更细化: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并报送申请文件。
3. 丰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手段
近年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支付手段亦发生了重大变化,除了传统的现金购买和实物资产置换外,还出现了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方式。针对这一现象,《重组办法》特别增设一章“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对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原则、条件、股份定价方式、股份锁定期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2006年证监会启动了已股改公司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试点工作,此后,上海汽车等几十家公司相继公告了具体操作方案,各公司方案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果。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主要目的是资产和业务整合,由此可以实现整体上市、引入战略投资者、挽救财务危机公司、增强控股权等目的。以资产认购和以现金认购的证券发行方式形成互补,进一步丰富了上市公司做优做强的手段。《重组办法》正是结合试点期间所发现的问题和有益经验,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做出了专章规定。
需指出的是,上市公司申请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购买资产的,均应提交设立于发审委中的并购重组委审核。虽然《重组办法》规定,上市公司按照经审核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无须按《重组办法》的规定进行申报。但基于审慎监管的原则,为防止规避行为,《重组办法》规定,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购买资产,因此这类以资产结合现金认购的非公开发行仍须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4. 引入独立财务顾问制度
《重组办法》引进了独立财务顾问制度,要求财务顾问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履行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的持续督导职责。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向派出机构报告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盈利预测的实现、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和公司治理等情况。
结语
《重组办法》意在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建立良好的法规和监管环境,一方面,通过完善交易决策和批准程序、增加股份支付等必要的并购工具、强化中介机构作用和责任等措施,促使交易各方形成正确的并购动机和确立诚信的重组理念,逐步培育以市场化的实质性重组为主、以产业整合为特征的战略性并购重组新格局;另一方面,针对现阶段并购重组往往伴生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情况,新规章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规范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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