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重新修订和颁布了《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配套措施正在制定过程中。
与六年前的旧规定相比,新规定降低了设立地区总部的门槛,扩大了地区总部的业务范围,增加了新的优惠措施,并简化了认定程序。
商务部认定的地区总部资质要求比新规定严格许多,但业务范围更加宽泛。
北京市认定地区总部的认定通知在组织形式和资质方面比新规定的要求宽松,但缺乏认定程序和业务范围方面的具体规定。 |
背景 随着中国进一步对外开放以及经济持续发展,上海市政府在2002年6月颁布《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旧规定”)六年后,于2008年7月7日重新修订和颁布了《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新规定”)。该新规定于颁布之日即行生效,目前相关的配套措施正在加紧制定过程中。
新旧规定对比
l 资质
新规定继续沿用了旧规定对于“地区总部”的定义。关于设立地区总部的企业形式,新规定同样规定了在上海设立的独资的投资性公司或管理性公司两种类型,这些并未有实质性变化。但新规定对 “投资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进行了定义,尤其是将“管理性公司”明确定义为“跨国公司为整合管理、研发、资金管理、销售、物流及支持服务等管理职能而设立的公司”,解除了长期以来对于管理性公司的定性和能否用制造型外商投资企业兼任管理性公司的疑惑。
新规定对于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门槛”大大降低。根据新规定,投资性公司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管理性公司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在维持旧规定对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以及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万美元的要求下,只需其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个,或母公司授权经营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6个。这相较于旧规定中其母公司在中国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3000万美金的要求无疑宽松了很多。
l 业务范围
除保留旧规定中地区总部在“投资经营决策、资金运作和财务管理、研究开发和技术支持以及员工培训与管理”方面的业务范围,新规定新增地区总部可以从事“国内分销及进出口、货物分拨等物流运作和承接本公司集团内部的共享服务及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
外汇管制和资金管理一直是困扰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头等大事,此次新规定在地区总部的资金管理的规定上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等试点业务。投资性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可以设立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 对于何为“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以及如何进行试点,新规定的实施细则应该会做出进一步说明。
l 优惠措施
尽管删除了旧规定第11条符合条件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浦东新区优惠政策的规定,新规定专门规定了关于资助和奖励的第九条,对于新注册的地区总部在开办和租房方面提供资助,并在地区总部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取得良好效益时以及对地区总部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奖励。资助和奖励的具体实施办法仍有待于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
对于地区总部可以获得的便利,此次新规定增加了简化就业许可手续、人才引进、提供通关便利等新服务举措。
l 认定程序
新规定改原有的审批制为认定制,一经认定即向地区总部颁发认定证书。同时将原来30天的审查时间缩短为10个工作日,并取消了向商务部进行备案以及地区总部必须前往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的要求。
与商务部认定的“地区总部”的比较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04年11月17日颁布,2006年5月26日修改)的第22条也对地区总部进行了相关规定。经商务部认定的地区总部,其资质条件比新规定的要求严格很多。商务部不承认管理性公司,要求认定地区总部的公司性质必须为投资性公司。此外,该投资性公司应已缴付注册资本超过一亿美元,或,已缴付注册资本超过五千万美元,申请前一年所投资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三十亿人民币,且利润总额不低于一亿人民币;且该公司已设立研发机构等。因此符合商务部地区总部要求的公司必定能获得新规定下的地区总部认定。
商务部认定的地区总部的业务范围相较于新规定所赋予的业务范围更宽广。该等地区总部可以“承接境内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根据有关规定,从事物流配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财务公司,向投资性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提供相关财务服务;经商务部批准,从事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和境外投资,从事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委托境内其它企业生产/加工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从事产品全部外销的委托加工贸易业务;行使财务中心或资金管理中心职能的地区总部,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对境内关联公司的外汇资金进行集中管理,也可以在境内银行开立离岸账户集中管理境外关联公司外汇资金和境内关联公司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有鉴于此,很多已经被上海市或北京市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投资性公司也会向商务部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以在政策允许下从事更多的业务。
与北京市关于地区总部认定的规定的比较
北京市人民政府通过其于1999年1月颁布的《在京设立地区总部若干规定的通知》和随后颁布的《关于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认定办法》(合称“认定通知”)亦对北京市认定的地区总部进行了规定。根据该等认定通知,北京认定的地区总部的组织形式可以是在北京设立的投资性公司或其他企业法人,对于知名跨国公司,甚至可以是非企业法人。该等地区总部必须管辖中国大陆和一个或一个以上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于知名跨国公司,根据其全球习惯做法也可以只管辖一个国家。就地区总部的组织形式而言,认定通知的要求比新规定低但认定通知并未解释何为知名跨国公司。认定通知对于地区总部的资质没有任何规定,在这方面比新规定宽松。与新规定类似,北京对于其认定的地区总部也提供了税收、人才引进、简化出入境手续和公共设施优先供应方面的优惠措施。但与新规定相比,该等认定通知缺乏对于地区总部的认定程序以及业务范围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和要求。此外,认定通知已颁布实施多年,在新的经济形势和法律环境下,很多规定已经不再适用。
结语
鉴于新规定的地方性,在上海认定的地区总部所享受的各种政策和优惠无疑是地方性的。在这一点上,在北京认定的地区总部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至于商务部是否认可地方认定的地区总部特别是以管理性公司形式申请的地区总部及其相关的业务范围,尚待相关部门的进一步明确和指导。与北京认定地区总部的认定通知相比,新规定在组织形式和资质方面要求更严格,但在业务范围、认定程序等方面规定更加具体,且更具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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