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图书出版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的系列规章近期开始实施。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图书出版单位的设立条件、程序、时限、变更等,具有操作性。从条款看来,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的门槛比较容易达到。
按照《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图书出版集团的设立有了依据。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增加了注册资本金额和工作场所面积的要求,此方面提高了设立条件。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减少了须重新审批的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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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按照《新闻出版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部署,新闻出版总署连续出台的一系列部门规章于近期实施,包括《图书出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图书规定》”,2008年5月1日实施)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电子出版物规定》”,2008年4月15日实施)等。其中《图书规定》是新出台的规定,而《电子出版物规定》是对原有规定的修订。这一系列规定体现出版业深化改革的需要,其中规定的市场准入制度,包括图书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准入和管理,与业界尤为密切相关。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图书出版,适用《图书规定》。出版规定中以种类列举加兜底的方式明确了图书的定义,规定图书是指书籍、地图、年画、图片、画册,以及含有文字、图画内容的年历、月历、日历,以及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内容载体形式。此定义将图书的外延充分扩大并纳入适用范围。
- 资质要求。设立图书出版单位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取得图书出版许可证。
- 法人地位。《图书规定》将图书出版单位定位于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图书出版法人实体。图书出版法人实体的概念可以涵盖依法从事图书出版的各种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图书规定》规定,图书出版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设立条件。在《出版管理条例》(2002年2月1日实施)规定出版单位设立条件的基础上(包括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办单位、主管单位;有确定的图书出版业务范围;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等),《图书规定》明确了图书出版单位的设立门槛,包括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固定工作场所等等。从上述条款看来,对图书出版单位的门槛比较容易满足。
- 设立程序。《图书规定》中对此明确如下:
(1)中央在京单位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3)其他单位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值得注意的是,《图书规定》明确,图书出版集团的组建也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 审批时限和登记时限。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否则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登记,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须将有关批准文件缴回新闻出版总署。
- 收回许可。图书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图书出版的,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收回图书出版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 变更程序。图书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需要办理审批、登记手续。除上述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经其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电子出版物规定》取代了《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1998年1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1998年版规定)。其中明确电子出版物的概念,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有知识性、思想性内容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只读光盘(CD-ROM、DVD-ROM等)、一次写入光盘(CD-R、DVD-R等)、可擦写光盘(CD-RW、DVD-RW等)、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等均受制于该规定。其中关于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准入和管理的具体要求如下:
- 资质要求。《电子出版物规定》规定国家对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出版活动。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须获得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才能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 设立条件。相对于1998年规定的“有必需的资金和设备、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的简单要求,《电子出版物规定》提高了准入门槛,新增了“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需要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其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的要求。《电子出版物规定》以“有2人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设立条件取代了1998年版规定中“有6人以上熟悉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并具有编辑、计算机及其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高级职称。”
- 设立程序。《电子出版物规定》修改了1998年规定的设立程序,要求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经其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 审批时限和登记时限。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登记,领取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 收回许可。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收回《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 变更程序。《电子出版物规定》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对于1998年版规定中须重新办理审批的变更事项,如经济性质变更、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媒体形态的变更,不再要求重新办理审批。
结语
《图书规定》和《电子出版物规定》对设立图书出版单位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设立和管理做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其中,《图书规定》对图书出版单位的准入条件要求容易满足,可促进我国图书出版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繁荣。《电子出版物规定》提高了电子出版机构设立的准入条件,并在多方面做了适合当前形势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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