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之简述
 
 
2008年3月21日,中国证监会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首发上市条件要求的比较。
 
 
 
 
 
 
 
 
 
 
 
 
 
 
 
 
 
 
 
 
 
 
 
 
 
 
 
 
 
 
 
 
创业板并非“小小板”,其与“中小板”的定位应该有较大区分。
 
 
 
 
 
 
 
 
 
 
 
 
 
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审核可能会与旧的审核理念冲突。
 
 
 
 
 
 
创业板在中国的发展前景如何,尚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背景

从1999年讨论设立“高科技企业板块”以来,中国资本市场对于创业板的探索已历经十年。股权分置改革解决了长期困扰资本市场的历史遗留问题及体制性矛盾,市场实现了重大转折。目前,资本市场各项基础性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市场规模与流动性大幅提升。同时,在国家经济长期高速增长的过程中,涌现出了一大批具有高成长性、创新能力强的创业企业,为创业板提供了丰富的优质上市资源。因而,设立创业板市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支持自主创新,推动产业升级方面的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2008年3月21日,中国证监会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信随着各方面意见的反馈以及收集,该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将在不远的将来面世。就目前而言,该征求意见稿在很大程度上也反映了有关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的考虑与取向。本文旨在将创业板上市要求以及与主板上市要求予以陈述和比较,以供参考。

创业板与现行有效的主板上市要求之主要区别

 


A
股主板

A股创业板

标准一

标准二

主体资格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年限

连续三年营业记录(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连续三年营业记录(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净利润要求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收入或现金流要求

三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或三年经营现金流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两者取一即可

无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现金流要求

资产要求

对净资产总额无明确要求,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发行前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但没有无形资产占比要求

股本要求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后总股本不低于5000万元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主营业务要求

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董事及管理层

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

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

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控股股东责任

无明确要求

控股股东应对招股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同业竞争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关联交易

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不存在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成长性与创新能力

无

鼓励成长型创业企业特别是自主创新企业上市

募集资金用途

用于主营业务

用于主营业务

违法行为

最近36个月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发审委

设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设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加大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原则上不得兼任主板发审委委员

初审征求意见

征求省级人民政府、国家发改委意见

无

保荐机构责任

应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但尽职调查报告并非必备文件。持续督导期为上市当年及之后两个会计年度

在全面尽职调查的基础上,保荐机构还可能会就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专门的调查和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此外,持续督导期延长为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创业板上市企业的硬性门槛与软性门槛
 
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制定的发行上市标准看,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的硬性财务门槛相对于在主板发行上市来说较低,也比较容易在实际操作中掌握,但比较难把握的是一些软性条件门槛。创业板应该有自身的特色以有别于中小板,其与中小板的区别不应该仅在于规模大小和盈利能力的强弱。
创业板重点服务于成长型创业企业,重点支持自主创新企业,“五新三高”企业因此应该成为创业板服务的重点。“新经济”包括:知识经济、虚拟经济、高新技术为基础的信息产业、研究产业、软件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网络传播与媒介产业、创意产业、动漫产业、智能卡产业、娱乐产业、心理咨询产业、轻资产产业等。“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新材料”是指新近研究成功的和正在研制中的具有优异特性和功能,能满足高技术需求的新型材料。“新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水能、氢能、天然气水合物、节能、生物质能源(玉米乙醇、木薯乙醇、沼气发电、生物质燃气)等。“新服务”是指消费升级、享乐产业、文艺娱乐、文化旅游、咨询策划、感官经济。“高技术”是指那些对于国家军事、经济有重大影响,具有较大的社会意义或能形成产业的新技术或尖端技术,以高效益、高智力、高投入、高竞争、高风险、高潜能为主要特征。“高成长”主要从销售收入增长、研发属性明显、细分行业强竞争力、具有单维特定优势、不存在资源强约束、产品的市场供给与需求价格弹性都足够大、多样化的市场生命周期曲线、量本利分析中具有规模扩张和市场扩张的可能性等方面具体把握。“高增值”是指创业企业及产品具有更多的增加价值和附加价值。
 
创业板上市企业可能会面临的主要问题
 
Ÿ         对于盈利模式的理解
传统企业的盈利模式较为容易理解,而一些新经济或创新商业模式企业的盈利模式却鲜为人知且不易理解。对于以新经济模式为代表的轻资产公司上市,企业的盈利依据、风险控制等判断指标是对现行审核标准的挑战。
 
Ÿ         轻资产和低负债率的财务特征情形下募集资金的必要性
由于新经济或创新商业模式企业的专业化分工和核心竞争力的非制造化,故而在其企业资产构成中,与制造有关的土地、厂房、设备等重型资产相对较少,而与研发、管理、销售等有关的轻型资产(多半体现为商标、著作权、专利、专有技术、商誉)占比相对较大。轻资产这一特征,又使得这些企业缺乏银行认可的抵押品,也就难以从银行取得借款,资产负债率自然相对较低。这种情形下,如何解释企业有较强的融资需求,需要重点考虑。
 
Ÿ         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向
中国证监会要求拟上市公司对募投项目进行确定且详尽的披露,这对于传统行业以固定资产为主要投资方向的投资项目较为适用,可以较为容易地披露投资项目的各个细节,包括立项、核准、土地、环保等方面获得国家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情况。而一些新经济模式下的企业,其经营特征表现为轻资产运营、主要成本为人力资源成本或运营成本,因此该类企业的募集资金用途无法像传统经济企业那样用于购置有形的固定资产,而多用于无形的东西,如网络的建设、服务平台的建设和升级、内部管理系统的完善、人力资源的投入、营运资金的补充等,同时,该等募集资金投向的预期效益一般较难预测。
 
结语
 
设立创业板市场对于拓展资本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使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从而更好地推动自主创新与产业结构升级具有积极的意义。但也应该看到,除了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全球资本市场中创业板不乏不成功案例。在中国目前的市场环境下,中国创业板市场能否健康发展,有待于实践的检验。
 
 我们期待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正式实施,也期待着中国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
 
(注:本文所列示之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仅为征求意见稿内容,与中国证监会将来正式公告的文本可能存在区别,请谨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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