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和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之新规定
 
 
 
银监会颁布了新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自2008124日起实施。
 
 
 
新办法在准入条件上强调汽车金融服务的专业性,对出资人的资质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新办法新增了6项新业务,对原业务范围也做出了调整。
 
 
 
 
 
 
新办法将原来的7个监管指标修改为5个,同时新增了对外包业务的监管。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都将与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同步实施。
 
 
 
除了对免征额的变化做了细化规定外,《实施条例修改决定》还规定个人应纳税所得的兜底条款等。
 
 
 
国税发[2008]20号令明确新免征额开始实施的时间。

 
新《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之简述
 
2008年1月2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公布了新《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新《办法》”),同时废止了2003年颁布的原《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原《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细则》”)。新《办法》将原《办法》和《细则》合二为一,同时着重对汽车金融公司的准入条件、业务范围和风险管理指标等方面做出了较大修改和调整。
 
准入条件
 
新《办法》在准入资质上更强调了汽车金融公司的专业性,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一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或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
 
针对非金融机构的出资人,新《办法》将资产规模要求从原来的40亿元提高至80亿元,营业收入从20亿元提高至50亿元,同时增加了“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的规定。
 
新《办法》取消了原《办法》中“同一企业法人不得投资一个以上的汽车金融公司”的规定,并对盈利及违规记录等资质条件进行了适当调整。
 
业务范围
 
新《办法》在汽车金融公司业务范围方面做出了重大调整,增加了6项新业务,即: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同时将吸收存款的范围由原来的“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调整为“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此外,新《办法》取消了原《办法》中的“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业务。
 
监管指标
 
原《办法》及《细则》针对汽车金融公司规定了7个监管指标,分别为单一客户授信比例、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授信比例、最大10家客户授信比例、自用固定资产比例、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和对外担保比例。新《办法》就原指标保留了单一客户授信比例、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授信比例和自用固定资产比例,资本充足率由10%修改至8%,增加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比例指标,删除了其余3个指标。
 
另外,新《办法》增加了对汽车金融公司业务外包的监管要求。
 
结语
 
新《办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和融资途径,有助于解决其业务发展的合理资金来源问题。但是,较高的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一次性实缴资本)及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须银监会批准)在新《办法》中依旧予以保留,对汽车金融公司的开设及规模化发展依旧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之新规定
 
 
背景
 
2007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新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做出重大修订,其中之一是将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免征额由1600元调高为2000元。作为新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和细化,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2月分别出台了相关规定,即《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简称《实施条例修改决定》)(“《实施条例修改决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0号令”)。二者围绕着对新修订《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2000元免征额的贯彻执行,都将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实施条例修改决定》的主要规定
 
-         将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所得的必要费用扣除也调整为2000元,即对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都可以按月减除2000元的必要费用。
 
-         扩大了个人应纳税所得的范围。《实施条例修改决定》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除了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外,还应包括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同时,对于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规定其应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         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取得的涉外工资、薪金,为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将调高减除费用的基础,即从1600元调高到2000元人民币,同时调低附加减除费用,即由原来的3200元降低到2800元人民币。
 
国税发[2008]20号令的主要规定
 
-         明确2000元免征额的实施时间,为2008年3月1日(含)起;同时,该实施时间按照工资薪金的实际取得时间确定。

 

法规原文下载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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