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休假条例规定了带薪年休假天数,带薪年休假的补偿标准以及带薪年休假与其他休假的关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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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法》仅对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无关于年休假天数及其他方面的具体规定。 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休假条例”),并已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条例是中国法律首次对年休假提出了强制性要求。 休假条例的主要规定 休假条例主要对年休假时间及补偿标准等作出了规定: - 年休假天数。员工自入职一年后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的长短,年休假分为5天(累计工作不满10年)、10天(累计工作10年以上不满20年)和15天(累计工作20年以上)三种。 - 未享受年休假的补偿标准。企业“一般”应安排员工在当年使用年休假,但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安排员工在次年休假。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并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不安排员工休年假,但应按员工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年休假补偿。如果企业既不安排年休假,也不支付年休假补偿,则员工有权向企业主张年休假的补偿以及与补偿相等金额的赔偿。 - 与其他请假的折抵。员工的病假或事假超过规定天数将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同时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明确表示,探亲假不应与年休假互相冲抵。 尚待确认的问题和建议 - 休假条例没有具体说明“累计工作”的含义。一种理解是指员工在同一企业的累计工作时间,另一种理解是指员工参加工作以后在不同企业的累计工作时间。如果按照后一种理解执行,则已有工作经历的员工在加入企业满一年后,其可享受的年休假有可能超过同期入职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员工;另外,在后一种理解之下,累计工作年限的证明在实践中将会遇到各种比较复杂的情况。 - 休假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员工发生病假或事假但又未达到不享受年休假的规定天数时,企业可否根据员工的病假或事假天数按比例扣除规定的年休假。 - 目前各企业自行制定的年休假制度,其规定天数很多超过休假条例所规定的天数。因此各企业在修订员工手册时,可以考虑对法定年休假的补偿标准与超出部分的补偿标准加以区别,以避免为此发生争议。 结语 休假条例的实施标志着年休假在中国正式成为一类法定休假。企业应当对年休假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并确保本企业规章制度中的相关内容符合休假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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