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与相应的税务策划

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颁布《企业所得税法》(新税法)。


新税法对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收带来了许多变化。

 

 

 

 

 


 

外国投资者在考虑重组其现有的中国投资结构以将其从中获得的利润的全部税收负担降到最低时,应利用新税法中过渡期优惠的规定。

 

 

 

 

 

 

 

 

 

现在是外国投资者重新评估其中国投资构架, 以使其在中国的纳税义务最小化且利润最大化的时机。

 

 

 

 

 

背景

  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的立法机构)颁布了《企业所得税法》 (“新税法”)。新税法相比现有企业所得税法有一些重大变化,这些变化均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会影响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投资。

主要变化

新税法下的主要变化如下:

  1. 统一所有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所有企业及私营企业的所得税待遇(包括法定和实际税率)。
  2. 对外资企业向其境外母公司汇出的股息恢复征收20%的预提税(但有关税收协定的规定优先适用)。
  3. 取消针对特定区域和特定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针对“生产型企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和外资企业在现有所得税制度下适用的较低的所得税率,但现已享受税收优惠的外资企业在五年过渡期内继续享受该等优惠。
  4. 引入“居民企业”以及相应对居民企业的全球所得征税的概念。
  5. 引入“资本弱化”概念,并将反避税和转让定价的规定编入新税法。









税务筹划理念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收的主要变化,外国投资者应仔细制定策略,以利用这些变化,或应进行税务重组,从而使其在中国的投资的架构更省税。

  对新投资者而言,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收购自2008年1月1日起五年过渡期内将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减免税或较低的适用税率)的现有外资企业将值得考虑。

  对于新投资者和已经在中国设立独资公司和/或合资公司的外国投资者而言,在独资公司或合资公司与其境外母公司之间加设一个香港、毛里求斯、爱尔兰或巴巴多斯的中间控股公司,将使中国的对汇出股息征收的预提税税率降到5%,但以下条件必须得到满足:(1)若该中间控股公司设在香港或爱尔兰,则该中间控股公司为汇出股息的受益所有人且持有独资公司或合资公司至少25%的股权,或(2)若该中间控股公司设在毛里求斯或巴巴多斯,则该中间控股公司是汇出股息的受益所有人。

  对于包括进行返程投资的中国自然人在内的境外投资者而言,他们应当避免让境外控股公司或境外母公司在中国大陆行使管理职能。虽然新税法并没有对何种管理活动会导致境外控股公司被认为在中国大陆具有实际的管理机构做出具体规定,但在中国大陆召开董事会例会和做出主要管理决定将最有可能被怀疑是行使管理职能。

  截至2007年12月31日,外国投资者能够通过将其在中国的独资企业/合资公司产生的部分利润,以支付技术或商标许可的许可使用费或支付关联公司间贷款利息的方式进行转移,从而使他们从经营子公司获得的投资回报的一部分所适用的税率降到10%。随着新的资本弱化规定的出台(有可能在新税法的实施细则中加以具体规定),外国投资者通过向其独资企业/合资公司进行尽可能少的股权投资以尽可能减少其自中国获得投资回报所适用的全部中国税收负担的能力将受到极大限制。

  最后需强调的一点是,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需要更多地关注关联公司间的转让定价,从而避免引起中国税务机关不必要的关注。

结论

所有的外国投资者、新投资者和现有投资者均应当根据新税法重新评估各自的中国投资的构架,从而合法地将其中国税收负担降到最低,并使其从在中国的独资企业和合资公司获得的投资回报最大化。

 

法规原文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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