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其他九部委联合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2月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7] 31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为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提供了税收优惠。

《通知》规定了创业投资企业为享受税收优惠必须符合的特定条件。

 

 

《通知》允许符合抵扣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时,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通知》没有明确其制定依据是哪一部现行的公司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含有向投资于国家鼓励产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的条款。


 

《通知》所规定的税收优惠在2008年1月1日起是否将继续有效尚有待观望。

 


 

 

 

背景

  2005年11月15日,中国国务院下属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其他九部委联合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不仅为促进对特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提供了法律保护,而且为制定一系列促进对特定高新技术的创业投资的配套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2007年2月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7] 31号,以下简称《通知》)。

分析

  《通知》为符合《暂行办法》条件、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了税收优惠。

  根据《通知》,一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并持有该投资至少2年,凡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可按其对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创业投资抵扣”):

  1. 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根据《暂行办法》工商登记为名称为“[ABC]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XYZ]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 的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
  2. 创业投资企业遵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3.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及
  4. 创业投资企业根据《通知》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或以上,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或以上。








  《通知》同时规定,如果创业投资企业符合抵扣条件但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然而,《通知》没有规定创业投资抵扣必须抵扣完毕的期限。这似乎暗示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无限期地逐年延续抵扣。

评论

  《通知》的制定依据究竟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该暂行条例仅适用于内资企业), 还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统称“现行公司所得税法”),尚非特别明确。另外,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 月1日实施并取代现行公司所得税法后,创业投资企业根据《通知》所享有的税收优惠是否会延续也不确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的规定与《通知》下的税收优惠政策似乎相吻合。 

《通知》是中国承诺促进中国风险投资的有力表示。值得关注的是创业投资企业根据《通知》所享有的税收优惠在20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是否将继续有效。

1.根据《通知》,在2005年11月15日《暂行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其名称可不符合标准名称“[ABC]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XYZ]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但其经营范围须符合《暂行办法》规定。

法规原文下载
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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