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三审稿(简称“三审稿”)

 

 

劳动关系的建立开始于用工之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确立劳动关系;双方应于事实劳动关系形成后1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业培训费用以外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将经济性裁员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企业转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等情形。

 

 

 

对高收入人群的经济补偿金设限。

 

 

 

 


进一步细化有关集体合同的规定。

 

 

 

不再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必须续签合同。

 

 

 

 

 

 

 

 

 

 

 

 

 

  2007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提交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二审稿(简称“二审稿”)相比,三审稿有以下七(7)处重要变化:

一,明确劳动关系建立与劳动合同订立两者之间的关系

  二审稿中指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雇佣关系。为达到这一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完成相关招聘手续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签署或盖章后生效。

  一些与会代表指出,如按上述条款规定,劳动合同的签署可能有三种不同的情况,即:劳动合同的签署可能发生在劳动者开始工作之前,开始工作之时或开始工作后一(1)个月内。因此,为了防止出现纠纷,本法应该确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劳动合同的订立两者之间的关系。

  鉴于以上情况,三审稿中把上述条款修改为:(1)劳动关系的建立开始于用工之日。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招工名册备查(三审稿第七条);(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确立劳动关系;(3)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双方应在上述劳动关系建立后一(1)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4)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二者的劳动关系应开始于用工之时(三审稿第十条)。

二,服务期承诺与培训费

  二审稿第二十三条指出:用人单位提供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一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或者职业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一些与会代表认为,用人单位按规定必须为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提供一定数目的培训费,因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职业培训提供的法定培训费不能作为双方约定服务期的依据。代表进一步指出,除了一个月以上脱产培训外,花费高的在职培训或一(1)个月以下的培训也是普遍存在的现实。因而,用人单位若仅基于培训期而与劳动者之间达成服务期约定会遇到更多复杂的情况。

  三审稿相应改为: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业培训费用以外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三审稿第22条)。

三,经济性裁员

  二审稿第四十一条指出,用人单位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可以裁减人员:(1)企业依据破产法正在进行重整;(2)企业遇到生产经营严重困难;(3)为防止污染,企业需要搬迁;(4)因客观经济情况的改变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一些与会代表指出,除上述情形外,企业改革,技术进步或产业升级也可导致经济性裁员的发生。在此情形下,法律应允许用人单位裁减人员。

  因此,三审稿中做了以下补充:在企业转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之时,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三审稿第四十一条)。

四,经济补偿

  二审稿第四十六条指出,在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按国务院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些与会代表指出,经济补偿的标准应该制定地更加明确,以使本法更适于实际应用。同时,代表还指出应根据劳动者情况的不同制定不同的经济补偿标准。

  三审稿中作了以下修订:如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的服务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工作在十二(12)个月以上的,服务年限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应向其支付等同于一(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劳动者工作未满一(1)年,用人单位应向其支付等同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劳动者的月工资超过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12)年。三审稿中还指出,上述月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在其离职前十二(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三审稿第四十七条)

五,集体合同

  二审稿中已有专门部分讲述集体合同。一些与会代表指出,在此部分的基础上,三审稿中应针对集体合同添加更多的法规。

  因此,三审稿中进一步明确以下条款:集体合同应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作为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如用人单位所在企业工会还未成立,则集体合同应由用人单位与在上级工会指导下选举出来的职工代表签订(三审稿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下区域内,可以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三审稿第五十三条)。此外,三审稿还指出,为了保护女性劳动者的权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可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的专项集体合同。

六,劳务派遣制度

  二审稿第五十七条提到:(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外派劳动者之间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外派劳动者的工资应按月发放。在无工作期间,其工资应不少于当地最低标准;(3)如外派劳动者未违反任何工作纪律,没有严重失职的行为或不胜任其工作的表现,则劳动合同在到期时应续签。

  一些与会代表指出,以上三条规定在实践中会导致产生大量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与劳务派遣仅针对临时,辅助或可替代职位的特点背道而驰。

  基于以上代表的意见,三审稿不再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必须续签合同。

七,过渡期规定

  第三款中添加了过渡期规定,即:在三审稿生效日之前签订,且在生效日仍然存续的劳动合同应该继续履行。同时,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签的时候,如果劳动者要求,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三审稿明确了其中的次数的计算办法。另外,如劳动关系在三审稿施行之前已经确立,但是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双方应在三审稿生效后一(1)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如果劳动合同在三审稿生效之前签订,但在三审稿生效之后解除或终止的,则应以劳动者为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作为其服务年限,并在此基础上计算经济补偿(三审稿第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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